彰化縣立田尾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要點
113.6.24校務會議
113.8.29校務會議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教育部113年4月24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條文」及彰化縣政府108年08月16日府教學字第1080288044號函
規定訂定,於彰化縣政府113年07月30日府教學字第1130283180號函修正之。
二、組織學生學習評量委員會:
(一) 本校依規定組織學生學習評量委員會,訂定學校實施評量之規範,並研議和審查學生學習評量事宜。
(二) 本委員會由校長召集,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代表等。委員會組織成員為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生教組
長、資料組長、年級導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因本委員會負責審查學生能否畢業,故三年級導師於必要時需列席參與開會。
三、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 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 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 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 彰化縣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四、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1、範圍:包括國民中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2、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
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三)本校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方式如下:
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務處主辦,
授課教師應配合辦理。
五、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原則如下:
(一) 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 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 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 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 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 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 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 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六、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應依第三點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七、國民中學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無法實體授課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八、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
量。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五點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
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九、國民中學學生學習領域之評量成績,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計算方式:
1.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等學習領域:
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各占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五十。
2.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學習領域、彈性學習課程:
(1)認知部分佔該領域成績的25%,每學期辦理一次定期評量。
(2)技能部分佔50%,依據基本能力指標,並參酌學生身心發展狀況,擇項辦理。
(3)情意部分佔25%,依日常學習及行為表現,以評量表記錄,予以評定。
(二)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總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十、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法定代理人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選修課程之學習評量,依其課程性質,比照其所屬學習領域評量之。
十一、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十二、國民中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各學期各領域學習課程之成績未達前項及格基準者,均得予補考,
其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以本點第三項所定及格基準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十三、本校就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學生其法定代理人一次。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十四、本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單位及學生法定代理人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本校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本府依前項實施補救教學之辦理成效,應併同前條第三項國民中學學生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五、本校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本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 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生理假及本府規範之假別,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 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六、本校學生之學習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本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
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評 量機構)辦理:
1、全國試務會之全國試務工作。
2、命題、組卷、閱卷、計分、題庫建置、試題研發。
(三)前款受託評量機構應具備學生學力品質評量之專業能力、充足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 組織與會計制度。
(四)國民中學學生除經本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學校應協助學生報名,並不得拒絕學生應試。
(五)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考區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十八、國民中學學生各項學習評量相關登錄表冊,由本府定之。
十九、本校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每學期辦理二次模擬考。模擬考成績不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十、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之領域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十一、有關中輟學生就讀中介教育成績處理,分為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各占百分之五十, 其中定期評量成績以中介教育機構定期考查成績及原就讀學校班上最後一名同學分數之平均數登錄;平時評量成績則委由中介教育機構評量。
二十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依本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辦理。
二十三、定期評量命題、審題機制、保密與迴避原則:
(一)命題原則:
1.教師依教學內容和認知歷程不同層次進行命題架構規劃,以提升紙筆測驗品質。
2.不得採用廠商出版之試卷,若參考其他命題(含習作),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3.命題老師之身分應予保密,防止各種可能發生的困擾。
4.命題時,字體應使用正體字,字體大小及是否加注音符號,須配合學生年段與特殊性。答題形式應多元,有符號、數字等選項,也有文字書寫。
5.命題時之配分要領,以百分法為原則,改變時應讓學生明白計分方式。另難易度兼顧,尤應避免全面偏艱澀。
6.考前勿直接複習試題,所有練習題應避免洩題之可能性。
7.命題老師禁止將試題影印給任何人或自己留存。
8.使用個人電腦,應有保密措施,若使用學校公用電腦出題,離開電腦前,應確認試題檔案全部清除。
9.老師命題應注意試題安全防護並負保密之責。
(二)審題機制:
1.由期初領域會議,分配審題人員。
2.審題時應就命題原則審查,並注意項序、配分、標頭、字體等,避免錯誤。
3.審題後立即修正與繳卷(含電子檔),審題之資料應銷毀或妥為管理與保密。
4.審題老師應注意試題安全防護並負保密之責。
(三)保密與迴避原則:
1.學校與教師須注意試題保密、安全控管與迴避機制。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2.若命題或審題教師子女就讀(審)題班級,或有其他需迴避情形,請於工作分配時主動向教務主任或領域召集人提出,另行安排其他教師擔任工作。
3.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紙本成績原始資料請保留到下個學期成績確認完畢後,家長、學生、或其他老師對成績都沒有疑問後才做整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