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立田尾國民中學學習載具與行動充電車管理注意事項
115年6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教育部「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計畫,為有效管理平板學習載具,使能更有效率的支援教師數位化教學與引導學生運用資訊科技提升學習成效,培養學生自主學習、合作學習、問題解決和創造等能力。
貳、學習載具與行動充電車借用方式
一、以「班級」為借用單位,借用時間以「節」計算,借用人為「老師」,請老師於上課前至教務處借用班級充電車鑰匙並登記。
二、請借用老師確實登記授課班級、課程名稱、借用人及借用數量等相關資訊。
三、學生放置回充電車時,請借用老師指導學生將載具依照編號排放整齊並插好充電線。
參、借用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載具屬於學校財產,使用者應妥善使用,若經發現有任何非正常使用之人為損壞, 該使用者須負賠償修繕責任。
二、使用設備時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不得私自變更修改系統任何設定。若違 反規定造成平板載具故障,該使用者除須賠償修繕費用,並取消當學期借用資格。
三、使用者應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律規定,若因借用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四、平板載具應用於教學相關活動,嚴禁使用者使用於線上遊戲、聊天交友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之事,若使用者違反本項規定,可依校規懲處。
五、使用設備僅供學習之用,不得使用其他各項加值付費功能,如產生各項費用,由借用人支付。
六、使用期間個人資料應自行備份,使用完畢歸還前應將個人帳號、紀錄等機敏資訊登出或刪除。
七、任課教師負有監督學生於課間正確使用載具及維護設備完好之義務。
肆、本辦法經討論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